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市水利局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公开原则
坚持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不断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公开主体
市水利局为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统称本机关。
三、公开内容
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主动公开的范围参见《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水利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政策文件
主要包括:由本市制定、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与本机关职责有关的法律法规。
(三)动态信息
主要包括:各类大型工作会议、行业会议领导讲话;水利领域工作信息、工作安排和工作总结;行政执法情况;人事任免、工程建设信息等。
(四)应急处置
主要包括: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
(五)财政预算
主要包括:本部门年度财政预算及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情况。
(六)重大项目
主要包括:水利重大项目批准、实施及建设情况
(七)行政许可
主要包括:本部门18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四、政府信息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和绵阳市水利局网站公开形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my.gov.cn)和绵阳市水利局网站(网址:http://slj.my.gov.cn)查看。除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外,绵阳市水利局还将视情况采用新闻通报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辅助性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绵阳市水利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绵阳市涪滨路北段3号707室
办公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16-2862551
传真号码:0816-2862181
通信地址:绵阳市涪滨路北段3号 邮政编码:621000
电子邮箱地址:scmysswj@163.com
具体情况件绵阳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依申请公开流程
(绵阳市水利局) http://www.my.gov.cn/public/551/25182421.html
(三)答复
本机关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出具《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或其他形式予以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正;
5、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五、收费政策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税〔2021〕2号)执行。
六、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