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印发了《绵阳市水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政策落实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步伐,发挥价格对水资源的配置作用,规范我市供水价格管理,市政府于2006年9月印发的《办法》,已历时17年,部分条款内容已不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修改完善势在必行。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按规定程序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在修改过程中,征求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园区)价格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建议。
二、主要依据
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四川省水资源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节约用水办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
三、主要修改内容
原《办法》四章三十四条,修改后的《办法》四章三十条,保持了总体框架,对部分条文按国家、省最新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主要包括:
一是对原《办法》第三条进行修改,增加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内容。
二是对原《办法》第八条、第九条中“水资源费”的提法进行了修改。
三是将原《办法》第十六条“城镇供水价格分类”由五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四是增加二次供水价格管理相关内容。
五是对原《办法》第十八条“关于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幅度”进行了修改。
六是对原《办法》第十九条进行修改,再生水价格由供需双方自行协商,按照与城镇供水保持竞争优势的原则合理确定。
七是删除原《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各县市区不再制定实施细则。
四、《办法》的框架构成
修改后的新《办法》共四章三十条,其框架构成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八条,明确了新《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定价原则、定价方式、管理部门和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的收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