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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水利建设项目保安全提质量促发展十条措施》解读

发布日期:2023-11-22  作者:水利局管理员   来源:水利局   阅读: 次  字体:[ 大 ] [ 中 ] [ 小 ]

2023年11月15日,绵阳市水利局印发了《水利建设项目保安全提质量促发展十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措施》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安委〔2022〕6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提升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设〔2023〕254号)、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三年行动(2022—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川水发〔2022〕35号)、《四川水利工程建设大质量管理指导意见》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市水利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绵阳市河湖安全保护综合执法行动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绵水发〔2023〕1号)相关工作要求,制定了《水利建设项目保安全强质量促发展十条措施》。《措施》的出台,将有效解决我市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参建单位履职不到位、合同约束力低、监督力量薄弱、信用监管不深入等短板弱项和重点难点问题,切实提升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水平,统筹发展和安全,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起草和征求意见情况

2023年9月,市水利局牵头制定了《水利建设项目保安全提质量促发展十条措施》,通过内部流转平台和市水利局官方网站向各县市区水利局、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征求了修改意见。

三、主要内容

《措施》包括了规范项目法人组建、严格勘察设计质量监管、严格落实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明确承包合同履约条款及责任、严格主要管理人员履职监管、严查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强化施工安全和质量过程监管、规范参建单位质量检验检测、积极创建优质工程文明工地、构建质量安全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十个方面共计二十五点内容。

(一) 规范项目法人组建。明确在初步设计开展之前,组建人数、人员资质、机构设置符合要求的项目法人并以正式文件发布。不满足条件的可以引入符合要求的社会力量协助项目法人履行相应管理职责。明确工程开工前要及时办理监督手续,对总投资1000万以下的项目完成合同投资30%以上、总投资1000万及以上的项目开工建设后3个月内未完成备案手续的,按“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处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并对项目法人主要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二) 严格勘察设计质量监管。明确需组织资质符合要求的专家对设计计算书和施工图进行审查并明确审查意见和结论,设计单位要对勘测、设计成果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在送审时同步向工程设计文件审查部门提交,审查不符合的不得予以批准,强制性条文需作为验收资料组成部分并由质量安全机构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 严格落实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明确招标文件中需根据有效期内的不同信用等级设置对应的信用考核得分,联合体投标的信用等级按最低等级单位认定,对信用评级为AA级及以上的免缴投标保证金。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进行判定及量化计分并逐级上报。加大对“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中所涉影响招投标、影响工程质量或安全、出借借用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形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认定纳入的市场主体逐级报送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并采取监管和惩戒措施。

(四) 明确承包合同履约条款及责任。勘察设计合同要明确涉及成果质量要求,明确是否允许将非主体部分的勘测设计进行分包,明确人员名单、技术服务要求、施工图及时性等要求。监理合同要明确平行检测的项目、数量(比例),明确人员履职及工作等要求。施工合同中要明确安全生产措施费用、质量安全奖惩机制、工程质量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奖励和处罚、违约等要求。检测合同要明确是否建立现场实验室、明确人员名单、报告及时性等要求。已签订合同中以上内容未明确的,主体工程未完工的,要及时签订补充合同予以明确。

(五) 严格主要管理人员履职监管。明确项目法人需要掌握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的社保材料,购置考勤设备并组织考勤。项目法人要每月组织参建单位主要人员召开工程建设会议,检查参建单位相关工程档案资料,询问了解主要人员工作履职情况,做好会议记录和签到,结合考勤记录开展合同履约监管。

(六) 严查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项目法人要在工程评标后及时开展清标工作检查是否存在围标、串标等违规行为,在工程开工初期及时开展一次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的要及时报主管行政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教育培训,要在工程开工前组织开展围标、串标执法检查,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到现场组织开展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执法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开展1次安全与质量执法巡查。

(七) 强化施工安全和质量过程监管。明确项目法人正确处理安全质量和建设进度的关系,不得以投资进度为由牺牲质量、影响安全。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重点监管对象清单并动态更新,实行差异化管理,要加强监督性检测,要强化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必须挂牌督办。要强化监管措施,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八) 规范参建单位质量检验检测。明确2023年5月后新开工、总投资3000万以上的施工自检单位需要建立现场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自检单位、项目法人第三方检测单位均应在施工现场建立满足施工需要的现场试验室,项目法人应保证现场试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明确了不同的检测计划审核要求,检测单位应对规定的检测内容分别做出明确结论和综合结论,建立检测不合格台账并向项目法人、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九) 积极创建优质工程文明工地。明确总投资3000万以上的水利建设项目全部开展标准化工程建设,按照省、市的评价标准创先创优。项目法人要约定计取优质优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未约定的要签订补充合同予以明确。评选结果纳入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和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范畴,纳入年底考核加分项以及县市区部门及人员评优评先。

(十) 构建质量安全廉政风险防控体系。明确构建“法人+部门+纪委+社会”的质量安全廉政风险防控体系,项目法人要针对重点环节制定廉政风险防控制度、落实防控措施并与参建单位签订廉政承诺书。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开展质量安全廉政风险排查,接受纪委监督,部门机关纪委要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方式和渠道并开展监督。水利建设项目开工时,项目主管机构要会同项目法人,召集工程所在地或受影响范围的乡镇干部群众,以及劳务用工人员代表,召开廉政承诺、质量安全承诺大会,公开公示工程建设内容、质量安全要求、质量问题和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公布公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举报方式、渠道、奖励标准,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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