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项目法人组建
(一)项目法人组建单位要严格按照部、省规定和要求组建项目法人,并以正式文件落实人员、责任、制度,原则上在初步设计开展之前完成,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不得直接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法人单位任职期间不得同时履行水利建设管理相关行政职责。项目法人未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不相适应、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总人数或者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满足单个或多个项目管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的,应通过委托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第三方技术支撑、全过程咨询等方式,引入符合要求的社会力量协助项目法人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组建单位规范法人组建、加强项目法人能力建设和履职考核,确保项目法人按要求履行法人职责。对新组建的项目法人的主要人员开展必要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业务技术方面的宣传与培训。对项目法人组建不满足规定的或项目法人力量不足以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书面督促、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原则上,完成监督手续办理后,工程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监督手续办结之前,项目已开工建设的,由项目主管机构负责办结之前的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管。总投资1000万以下的项目完成合同投资30%以上未完成整改的,总投资1000万及以上的项目开工建设后3个月内未完成整改的,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处理。
二、严格勘察设计质量监管
(三)设计文件审查部门应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设计计算书进行审查,确保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要突出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防洪能力、抗震设计与结构安全的审查,保障水利工程安全;重视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安全措施、安全文明施工费等内容的审查,做到安全设施、措施费用足额计列。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水利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要对勘测、设计成果的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在送审时同步向工程设计文件审查部门提交。工程设计文件审查部门要组织相关专家,对勘察、设计成果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审查,提出专家审查意见,并在设计文件批准文件中明确审查结论。强制性条文审查不合格的勘测、设计文件不得予以批准。
(四)项目法人或者受委托监理单位在组织开展施工图审查时,审查意见(报告)结论要明确施工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否符合国家及行业规范,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以及设计变更文件,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是否落实,水文、地质勘察等基础资料是否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等内容。委托监理单位承担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理单位的专家组人员及专业配置应满足审查需求,具有类似工程经验且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其单位资质等级和承担业务范围应与审查项目的工程规模和类型相匹配。监理单位技术力量不足的,项目法人须自行组织专家审查或专业单位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施工图(含设计变更后的施工图),不得交监理核查。施工单位不得使用未经监理核查签发的施工图。
(五)勘察、设计单位要向参建单位、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供经专家审查的强制性条文自查情况。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技术鉴定等单位,须分别对执行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应作为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实施监督。
三、严格落实市场主体信用监管
(六)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信用考核得分。按照现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标准招标文件要求,对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信用评级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的分别赋予相应分值(或报价折减系数),对信用评级为AA级及以上的免缴投标保证金。参加项目投标时没有信用评价结果或信用评价结果超过有效期的,一律不予折算评标价或赋分。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
(七)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判定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严格执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19〕306号)文件,对不良行为记录进行量化计分,并将结果逐级上报水利厅。加大对“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中所涉影响招投标、影响工程质量或安全、出借借用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形的监督检查力度,将认定为纳入“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管理的市场主体信息逐级报送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并采取相应的严格监管和惩戒措施。
四、明确承包合同履约条款及责任
(八)勘察设计合同中要明确设计成果质量要求,明确是否允许将建设工程非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进行分包,明确勘察、设计工作主要人员名单以及技术服务工作具体要求,明确施工图供图及时性要求,并纳入履约责任条款,明确违约责任。项目法人在组织现场勘察、设计和施工现场技术服务时,要核查到场人员身份,设计文件审查部门在评审设计文件时,要核查到场勘察、设计工作主要人员身份。
(九)监理合同中要明确平行检测的项目、数量(比例),确保监理平行检测工作正常开展。要明确质量和安全监理工作具体要求,明确能够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监理主要人员到岗履职时间和工作要求,并纳入履约责任条款,明确违约责任。项目法人要定期检查主要监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十)施工合同中要明确安全生产措施费用。要明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奖惩机制,约定主要建筑物、主体工程质量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对达到约定要求以上的予以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工程投资,鼓励工程建设质量达到优良等级。对质量不合格的,严格按合同约定扣减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要明确是否允许非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工程专业分包,明确质量管控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要求,明确能够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施工主要人员到岗履职时间和工作要求,并纳入履约责任条款,明确违约责任。项目法人要定期检查主要施工人员到岗履职情况。项目法人要结合工程实际,在合同中明确工程建设质量检验、评定、签证、验收的及时性、真实性、有效性具体要求,并纳入履约责任条款,明确违约责任,并加强履约情况管理。
(十一)各检测合同中要明确是否建立现场试验室,明确检测工作主要人员名单,明确出具检测报告的及时性要求,明确检测发现的质量缺陷处理后的复检(由项目法人委托)费用由缺陷责任单位承担,并纳入履约责任条款,明确违约责任。项目法人要定期检查主要检测人员履职情况。
已签订合同中以上内容未明确的,主体工程未完工的,要及时签订补充合同予以明确。违约责任要有可约束性。项目法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关费用,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开展。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合同履约监督检查,对参建单位的相关违规行为按相关要求开展责任追究,并责令项目法人按照合同违约处理。
五、严格主要人员履职监管
(十二)项目法人要对本单位及各参建单位主要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主要设计人员、主要检测人员等)履职情况进行监管,收集掌握各参建单位主要人员的社保证明材料。项目法人要组织购置人脸识别考勤设备(不含指纹考勤功能),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各主要人员的考勤规则,实行施工现场人脸识别考勤,当日打卡次数应为2次,人员变更时要及时更新相关人员信息。设备要具有活体检测功能,能避免人脸照片和视频作弊,可设置法人、县、市等多个管理账号,可联网远程对考勤情况进行监管,能禁用或标识补卡情况,不具备或能禁用外勤打卡功能。项目法人要确保考勤设备正常运行。
(十三)项目法人要每月组织参建单位主要人员召开工程建设会议,检查参建单位相关工程档案资料,询问了解主要人员工作履职情况,做好会议记录和签到,结合考勤记录开展合同履约监管。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项目法人要通过远程抽查、现场检查、询问了解、“四不两直”等方式掌握参建各方履职情况,督促参建各方履职尽责。发现主要人员履职不到位、假考勤、假履职的,除按合同违约处理外,还要深入调查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违法行为。
六、严查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
(十四)项目法人要严查水利建设项目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违法行为,要在工程评标后及时开展清标工作,或下发中标通知书前要对中标候选人开展标后考察,要检查投标人是否存在围标、串标及提交虚假信息等情况,要在工程开工初期及时开展一次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结合主要人员履职监管加强日常抽查检查。
(十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力量建设,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提升执法检查人员敏锐发现问题、依法依规调查处理问题的能力。按照职责权限对水利建设项目质量安全非法违法行为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要在工程开工前组织开展围标、串标执法检查,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到现场组织开展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执法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结合主要人员履职监管加强日常抽查检查。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开展1次安全与质量执法巡查。招投标监督机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水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执法检查的职能监督,部门机关纪委负责执法检查的党风廉政监督。
(十六)项目法人发现参建单位非法违法行为的,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参建单位非法违法行为的、项目法人包庇参建单位的,要及时依法固定证据线索,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执法机构处理。部门机关纪委发现执法检查人员、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强化施工安全和质量过程监管
(十七)项目法人要结合政府投资水利建设项目建设进度要求,加快前期工作,保证工程建设合理工期,优化施工组织,及时协调解决影响施工进度的问题,加强参建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在保证施工安全和建设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建设任务。项目主管部门要指导项目法人正确处理质量安全与投资进度的关系,不得以投资进度为由,要求项目法人违反建设程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建设标准、忽视问题隐患,牺牲质量,影响安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现此类问题,要及时提醒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向同级部门机关纪委反映。
(十八)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落实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水利建设项目重点监管对象安全与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绵水函〔2023〕68号)要求,按照重点监管对象判定标准,建立重点监管对象清单并动态更新,对纳入重点监管的工程建设项目(标段)以及市场主体实行差异化的强监管措施。加大对项目法人履行质量管理职责的监督,加大对质量管理违规行为、不按设计要求、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施工、擅自变更设计、重要隐蔽工程验收不及时、弄虚作假、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工程实体质量问题处理整改不到位、未按规范要求开展施工工艺试验、未开展质量缺陷备案、检测数据不准确不真实等问题的整治力度和责任追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部位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隐蔽(重要)单元工程、主要分部工程、主要单位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性检测,开展“同批次、同部位”监督监测。对于质量结论报备工作滞后规定时限1个月以上的,或报送资料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机构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参建单位视情况分别进行约谈、通报批评、停工整顿等责任追究,并书面要求项目法人按合同违约处理。
(十九)安全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绵水函〔2023〕68号文件要求,对纳入重点监管的工程建设项目(标段)以及市场主体实行差异化的强监管措施。监督人员要了解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强制性标准、设计与施工情况、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管控情况、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等,加大对项目法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监督,加大对安全生产行为、强制性标准执行、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重大危险源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演练的监督检查力度和责任追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含未有效辨识和管控的重大危险源和风险等级为重大的一般危险源),要发文挂牌督办,责令相关单位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恢复施工和使用。对相关单位已发现或应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能够立即消除的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的,或者对无法立即消除的未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措施的,或者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但拒不执行、逾期不整改、整改不彻底、同一问题反复发生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处理。
(二十)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经费保障和能力建设,加强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力水平。可通过聘请专家的方式加强对工程重点区域、隐患部位的专项检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技术力量,不断提高监督检查的及时性、有效性、权威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人员中必须2人以上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固定证据线索,按照职责权限移交相关执法机构依法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决定、行政处罚结果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开,并逐级上报至水利厅,扣减信用得分,纳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八、规范参建单位质量检验检测
(二十一)2023年5月及以后新开工、总投资在5000万以上、批复工期12个月及以上的水利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自检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建立满足施工需要的现场试验室。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自检单位、项目法人第三方检测单位均应在施工现场建立满足施工需要的现场试验室。现场试验室的设备检定证书、实验人员岗位证书等应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项目法人应保证现场试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
(二十二)现场施工单位自检检测计划要由监理、设计、项目法人的共同审核确认,监理单位的平行检测计划由项目法人审核确认,第三方检测计划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机构审核确认。第三方检测应为全过程检测。为确保各检测计划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检测标准符合工程设计、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等的要求,项目法人应组织专家对各检测计划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各参建单位要及时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检测经费,保证检测工作正常开展。检测单位要按相关规程规范、合同约定、检测计划及时开展检测,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二十三)检测报告要按要求和规程标准对检测结果进行统计评价,对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检测批次的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作出明确结论,对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作出明确的综合结论。检测单位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可能影响工程安全的质量隐患,应立即向项目法人、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并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九、积极创建优质工程文明工地
(二十四)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水利建设项目全部开展标准化工程建设,按照省、市的评价标准创建优质工程、文明工地,积极申报天府质量奖等奖项。项目法人要在参建单位招标文件、承包合同中或合同补充协议中进行约定,获得市级以上工程奖项的,计取优质优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用于工程创优,激发水利工程建设参建单位规范管理、质量提升、文明施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评选结果纳入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和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范畴,纳入年底考核加分项以及县市区部门及人员评优评先。已签订合同中以上内容未明确的,主体工程未完工的,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予以明确。
十、构建质量安全廉政风险防控体系
(二十五)在项目法人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基础上,积极构建“法人+部门+纪委+社会”的质量安全廉政风险防控体系。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建单位签订廉政承诺书,并针对招投标、材料采购、设计变更、质量评定、工程验收等重点环节,制定廉政风险防控制度,落实防控措施,加强质量安全廉政风险防控,并报送部门机关纪委接受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机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市场监管机构、水行政执法机构、项目主管机构要开展质量安全廉政风险排查,落实防控措施,接受部门机关纪委监督。部门机关纪委要对相关机构的廉政风险防控、监督检查、执法检查、依法调查处理等工作开展有效的监督,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方式和渠道,对廉政风险防控不到位的、监督检查不深入的、长期“零违法”“零执法”的进行重点监督,发现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规依照职责权限予以查处。水利建设项目开工时,项目主管机构要会同项目法人,召集工程所在地或受影响范围的乡镇、村社干部群众,以及劳务用工人员代表,召开廉政承诺、质量安全承诺大会,公开公示工程建设内容、质量安全要求、质量问题和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公布公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举报方式、渠道、奖励标准,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并做好会议记录,纳入工程档案资料,接受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