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绵阳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水利部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四川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市行政区域内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定登记和已纳入农村移民后期扶持范围人口的动态管理工作。
第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管理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应尊重和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水利局负责本辖区在建大中型水库新增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复核、申报,监督指导县(市、区)已纳入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范围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在建大中型水库新增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实、登记、申报、建卡、扶持方式的确定等工作,负责已纳入农村移民后期扶持范围人口的增减、迁移等变化的核定,做好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新增人口核定登记
第六条 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范围和对象为:经审批的在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或移民安置调整规划、水库运行造成滑坡塌岸处理的移民安置规划范围内,完成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的农村移民。
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时,应按照仅搬迁安置人口、既搬迁安置又生产安置人口、仅生产安置人口进行分类。
第七条 各地应在移民完成搬迁安置后,及时组织开展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让符合条件的移民尽早享受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仅搬迁安置人口、既搬迁安置又生产安置人口的核定登记成果,按月统计,按年报批;仅生产安置人口的核定登记成果,在大中型水库工程蓄水阶段移民专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报批。
第八条 各地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要建档立卡。仅搬迁安置人口、既搬迁安置又生产安置人口应当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人口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与户主的关系、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等。仅生产安置人口应当以村(组)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村(组)名称、扶持人数、所属水库名称、征地时间等。
第九条 大中型水库蓄水阶段移民专项验收合格后,对仅生产安置的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能核定到人的核定到人;不能核定到人的核定到村组。
第十条 各地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前,应将水库移民安置情况、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移民户核定登记表要经移民户主签章认可,移民村(组)核定登记表要经所在村(组)签章认可,并公示不少于7天。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大中型水库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综合设计(设代)、综合监理(监评)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定登记工作,综合设计(设代)、综合监理(监评)单位应当对核定登记成果真实性出具意见。
(一)县内安置的农村移民,由移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核定登记。
(二)县外省内安置的农村移民,由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将移民户详细情况函告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由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核定登记。
(三)省外安置的农村移民,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将移民户有关情况函告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由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核定登记和后期扶持政策兑现工作。
第十二条 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结果要以水库为单元,按村(组)自下而上逐级汇总;汇总成果应由乡、县、市各级人民政府分别签章认可,逐级报送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底前,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将辖区内本年度在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情况报送市水利局。
首次报送材料包括: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项目审批(核准)文件、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及实际搬迁安置人数、核定登记情况、公示材料、综合设计(设代)单位意见、综合监理(监评)单位意见、以村(组)为单位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表等。
续报材料包括: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情况、公示材料、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及实际搬迁安置人数、综合设计(设代)单位意见、综合监理(监评)单位意见、本次申报人口与该库区已申报人口是否重复的核查证明、以村(组)为单位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表等。
上报仅生产安置人口时,还须提供库底清理验收文件。
因移民安置规划变更导致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发生变化的,必须报送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变更报告及审批文件。
因水库运行造成滑坡塌岸需进行移民搬迁安置的,须报送新增滑坡塌岸影响区移民安置规划及审批文件。
第十四条 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指标核定后,仅搬迁安置和既搬迁又生产安置人口,从完成搬迁安置之月起计算移民后期扶持直发直补资金,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纳入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范围的仅生产安置的移民,从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批准次月起,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落实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前,必须由安置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本集体经济组织居民意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扶持方式,出具书面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落实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时,应由综合监理(监评)单位签署意见,由县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逐级报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审核。采用直发直补方式的,须从“四川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发直补资金'一卡通'审批信息系统”申请兑现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资金直接发放到社保卡。采用项目扶持方式的,须在“四川省移民后期扶持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扶持人数,由县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落实到村(组)。
第十五条 移民在享受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期间,因修建其他大中型水库工程需再次搬迁安置的,其移民身份重新核定登记。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纳入年度人口核定登记范围:
(一)移民安置规划未经批准的;
(二)公告公示、签章等程序未按规定履行的。
第四章 人口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对已纳入全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范围的人口的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县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逐月核定,每半年逐级汇总上报情况。
第十八条 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在享受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核减:
(一)扶持对象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公招公聘期间、现役军人(含武警)提干、大中专院校毕业就业有稳定收入来源的。
(二)扶持对象安置后转为非农业人口的。
(三)扶持对象在享受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期间死亡的。
(四)扶持对象服刑期间(缓刑除外)。
(五)其他不符合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要求的。
第十九条 对采取直发直补方式的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省内户籍跨县迁移的,由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函告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衔接办理。户籍迁至省外的,由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继续负责。
第二十条 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在服刑期间(缓刑除外)不享受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刑满释放后自其享受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起已满20年时限的,不再享受政策;刑满释放后未到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时限的,继续享受相关政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格管理核定登记的个人信息,规范管理相关纸质档案和存储介质,未经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更不得随意泄露。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在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个人信息不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抄送市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