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普通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七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有效保障公务活动,根据《四川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称各级各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除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外的其他公务用车,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是指各级各部门在核定的车辆编制内,通过购置、上级下拨等方式取得符合标准的车辆,更换现有或增配普通公务用车的行为。
第五条 普通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工作应严格执行《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关于公务用车编制、配备标准等管理规定,遵循“厉行节约、保证安全、节能环保、统筹兼顾”的原则,执行审批程序、降低安全风险、提升保障效能。
第六条 普通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工作应当按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下一年度配备更新计划报送审批工作。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能职责
第七条 相关部门、单位普通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工作职能职责:
(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审核市级部门(单位)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编制和标准,编制市级年度普通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下称市级年度计划),编制市级年度党政机关普通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方案并实施政府采购,审批县(市、区)、园区年度普通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级部门(单位)配备更新公务用车购置经费。根据市政府审批的市级年度计划下达市级公务用车购置更新经费预算,办理预算资金拨付等。
(三)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批文办理普通公务用车注册登记。
(四)市级各部门(单位):负责审核所属或下属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申请资料,编制本部门(单位)年度配备更新计划,加强公务用车运维管理,统计和报送公务用车管理使用信息。
(五)县(市、区)、园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送本地区年度普通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下称县级年度计划),编制年度普通公务用车更新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县(市、区)、园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县级相关部门(单位)配备更新公务用车购置经费。
第三章 配备更新
第八条 编制内普通公务用车出现空缺,可申请新配备公务用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更新公务用车:
(一)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经技术鉴定不能继续使用或维修成本明显超过公务用车评估价值的;
(二)公务用车使用年限不到8年,安全隐患严重经技术鉴定不能继续使用的或维修成本接近或超过公务用车原价值的;
(三)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有关规定,公务用车必须强制报废的;
(四)因公务用车不能满足特殊工作需要,按程序报批同意配备更新的。
第九条 公务用车未按程序报经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置或者改变公务用车的使用性质。各级各部门原则上应按规定完成现有公务用车处置且有空缺编制后,再申请配备更新。
第十条 党政机关不得擅自接受捐赠车辆。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公务用车管理等相关规定前提下,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接受普通公务用车捐赠,应纳入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审批办理。
第十一条 接受上级下拨车辆、使用上级补助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或单位资金购置更新公务用车的,纳入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审批办理。
第十二条 市级普通公务用车购置更新申请应按以下程序严格审批:
(一)市级党政机关、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普通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部门所属单位普通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市级部门(单位)配备更新计划后,编制市级年度计划,并分类报批。
接受捐赠和上级下拨车辆的市级年度计划,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使用上级补助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或单位资金的市级年度计划,经市财政局会审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年度计划,经市财政局会审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市政府常务会审批。
第十三条 县(市、区)、园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部门(单位)年度更新计划,经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审定后,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四章 采购使用
第十四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编制市级党政机关普通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方案并实施分批集中采购,因特殊工作需要,可委托市级党政机关自行按规定采购。市级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普通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原则上由本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批文办理普通公务用车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 市级党政机关根据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分配通知以及中标单价等手续办理资产入账,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录入资产信息。
第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特殊需要的新购公务用车外,各级各部门应在新车启用前,为车辆安装定位终端设备,纳入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管理,通过平台调度派遣使用。
第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其他公务用车实施标识化管理。市本级、县(市、区)、园区集中采购的新购车辆,原则上由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规定喷涂标识。各单位自行按规定采购的车辆,车辆启用前由各单位自行按规定喷涂标识。未按规定喷涂标识的车辆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配备更新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国产汽车,除特殊用途车辆和特殊地区外,新增和更新公务用车原则上采用新能源汽车。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级年度计划,市财政局将市级财政资金、相关市级部门(单位)将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或单位资金分别列入下一年度年初预算。
第二十一条 对市政府批准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配备更新计划,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在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时,或市级党政机关受委托自行按规定采购时,先向市财政局申请下达预算,再按规定实施采购并支付购车费用。
第二十二条 市级年度计划因故出现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的,参照第十二条规定,按审批程序办理调整。县(市、区)、园区年度计划因故出现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的,参照第十三条规定,按审批程序办理调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加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情况的监督检查,公示或通报相关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公务用车注册登记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交换公务用车注册登记信息、使用状态等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园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进一步完善本地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申请审批程序、车辆采购和购置经费管理相关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2018年7月18日印发的《绵阳市公务用车购置更新审批暂行程序》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