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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6-23  作者:水利局管理员   来源:水利局   阅读: 次  字体:[ 大 ] [ 中 ] [ 小 ]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四川省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提高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责任意识,督促建设责任主体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强化质量责任追究,全面提升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水平,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该《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过程

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在结合我省实际、借鉴其他部门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我厅相关处室与直属单位多次研究会商,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征求了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通过厅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根据意见建议反馈情况进行了修改完善。随后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组织专家进行了审查,专家组成员在集思广益、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一致同意通过评审。最后经合法性审查,由厅党组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4条,包括有明确质量责任主体、实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公开公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和依法开展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等内容。主要有:

(一)工程的建设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及相关负责人。

(二)签订合同时,项目负责人应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明确应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责任。

(三)工程施工期,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要设置质量责任标识牌;完工验收合格后,在工程明显位置应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对责任信息进行公示。

(四)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造成质量事故或相关质量问题的,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四、如何保证《办法》顺利实施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尚未完工验收的各类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本办法印发2个月内建立完善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对责任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单位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并公开曝光,记入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逐级报送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通过这些规定保证《办法》顺利实施。

五、在追究质量终身责任的同时实行信用惩戒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责任主体相关责任人质量责任追究情况,严格按照不良行为记录相关规定,将质量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记入项目负责人及其单位的信用档案纳入信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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